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单位未审核加班审批手续可否认定员工加班事实?


【案件回顾】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入职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为每天早9时至21时,每周工作6天。该生物科技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入职以来,当事人始终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该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1年9月,当事人与该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向公司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的聊天记录等证明当事人的加班事实,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公司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




【汉济律师论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生物科技公司能否以加班申请单未经公司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在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这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加班的事实,且该生物科技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该生物科技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这一事实的认定。也就是说,虽然该生物科技公司未履行审批手续,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则该生物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支付标准按照上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分别计算加班费。



【汉济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合法维权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