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因顺位继承人信息缺失导致无法继承,如何解决?


【案件回顾】


2010年,李艳的父亲过世,悲痛之余,她开始着手处理老人的遗产。父亲名下有套位于朝阳区酒仙桥街道南路社区的房产,而这也正是他们一家的住所。但她没想到的是,在母亲和自己唯一的弟弟均已过世的情况下,想把这套房过户到自己名下,竟非常之难。


“当时从公证处捧回一大摞表格,光是死亡证明就得提供7个人的——亲弟弟、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父亲母亲。因为同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也都有继承资格。”李艳无奈地说,父亲母亲、弟弟都好说,毕竟生前在北京生活,去世年头也不久,但找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可就费劲了。


原来,李艳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生前都在河北,爷爷奶奶家有祖坟,找过去的话,能够在当地查证到死亡时间;可姥姥姥爷当年在河北生活的村子,上哪儿去找呢?如今,她手上只有一份泛黄的小学毕业证书,依稀能看见姥爷小学所在的村名,但字迹也不甚清楚。


在网上搜索了几个名字接近的村子后,李艳跑到邮局查通讯录,但是电话打到乡政府后,得到的都是无效回复。


“人生地不熟的,我们咋找呢?”李艳跟儿子、儿媳一起生活,平时还要帮他们带孩子,时间、精力都不允许她耗在寻“证”上面。父亲过世已13年,她至今未能继承这处房产。


李艳说“我的身体、头脑都还不错,折腾折腾没事,要是体弱多病甚至卧床的老人,让人家去外地找这些证明,那怎么可能做到?”,这些年她利用空闲时间,咨询了很多法律人士,自己都快成半个继承法专家了,“实在不行,就只能通过诉讼渠道,花钱、花精力了,我现在带孙子顾不上,以后真逼得不行了,再说吧。”


因找不到证明姥姥不在世的“证据”,六旬老人李艳始终无法继承父亲房产。让她不能理解的是,“我姥姥如果在世都110多岁了!为什么非要找到死亡证明才行?”


如今在北京,像李艳一样面临继承难题的老人还真不少。由于父母在世时未立下遗嘱,依法继承时,老人要往父母上辈“倒”,提供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如果上辈人生老病死都在外地,甚至连当年住哪儿都找不到,那这寻“证”之旅更是难上加难。



【汉济律师论法】


按照《民法典》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以李艳老人的情况为例,她父亲的遗产由父亲配偶(即她的母亲)、父亲的父母、她本人及其兄弟姐妹(若有)依法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这套房产属于李艳父母共同财产,对于属于母亲的那部分,应当由母亲的父母,即姥姥、姥爷参与继承,因此也需要查明姥姥、姥爷的情况,若姥姥、姥爷还在世,当然可以继承属于他们的遗产份额;若姥姥、姥爷不在世,还需要查明他们与李艳母亲死亡的先后顺序,以确认是否发生代位继承、转继承的问题。《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据此可以推断,李艳老人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查询其姥姥姥爷的户籍、死亡等登记情况;有工作单位的,还可以去查询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可以联系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果这三种方式依然开不出证明材料,又该怎么办呢?如果这些途径都无法有效解决,无法通过公证渠道继承,老人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继承的问题。


老年人继承上一辈遗产,因老年人年龄较大,其上一辈年龄更大,由于年代久远,当事人户籍、死亡等登记并不及时、全面,当事人留存相关证据材料的意识也不足,导致在相关事项的证明上出现困难。实践中,涉及老年人再婚、收养等形成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等关系,其继承人关系更为复杂,由于相关材料的缺失,给当事人继承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汉济律师提醒】


按照法律规定,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如果当事人能够依据公证遗嘱等材料自行办理遗产继承过户等,可以不需要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若因继承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所有继承人的信息情况,由所有继承人参加诉讼。


严格的法律条文,是司法部门办案的依据,也是无法逾越的“框架”。但随着司法实践,对于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司法机关也会通过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