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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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21年9月11日,某某公司的公交车(司机为杨某某)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轿车相撞,致使公交车乘客刘某林受伤,经交警认定,公交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相撞的两车都购买了交强险,此外,某某公司为公交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均由某财险公司承保。
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林住院治疗十四天,医生要求其出院后需休息半个月,并注意调理身体。刘某林住院期间花费住院费5000元,另外还有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000余元,刘某林要求某某公司和司机杨某某以及某财险公司承担该费用,均遭到拒绝,于是刘某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和司机杨某某以及某财险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共计7000余元。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该规定将第三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险种拓宽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括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本案中,刘某林作为公交车的乘客,因公交车全责,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属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某某公司向刘某林赔偿后,通常会向某财险公司追偿,鉴于此,在本案中直接判决某财险公司向刘某林赔偿,更有利于减轻诉累,节约交易成本,也更有利于维护客运合同中受害旅客的合法权益。
【汉济律师提醒】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作为遭受损害的第三者,受伤乘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向保险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