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外卖骑手算“个体工商户”吗?


【案件回顾】


小王在某站点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站长要求小王注册个体工商户,告知“不搞好会影响发工资”。小王注册后与平台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小王通过平台“接活”。某天小王在配送中受伤,为获得工伤救济,小王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站点的劳动关系。


经查,站点系外包公司经营,外包公司与平台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外包公司把配送业务发布在平台,由个人“接活”,小王的工作量由站长统计并制作报酬明细,先由外包公司将报酬支付给平台公司,再由平台公司发放给小王,一审法院以小王已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驳回了小王诉请,小王遂上诉至二审法院。




【汉济律师论法】


本案中,小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与平台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从表象看,小王是以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身份承接平台公司发布的工作内容,其从事外卖配送行为并非基于劳动关系。


但究其本质,首先,小王进入外包公司,站长告知其“不搞好(注册个体工商户)会影响发工资”后,才予以注册个体工商户,并非从事工商业经营;其次,小王日常工作安排由外包公司布置,虽在平台“接活”,但任务系外包公司在平台发布,可以看出外包公司对小王进行管理;再次,款项虽然由平台公司发放,但发放流程系先由外包公司制作明细,再由外包公司将明细及款项交付给平台公司,最后平台公司发放给小王,应认为小王与外包公司之间存在经济从属性。综合以上几点,小王与外包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系劳动关系。



【汉济律师提醒】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群体日益扩大。新业态经济产业链中用工模式往往存在外包、分包、转包等多层法律关系。用工模式的不同,导致从业者与平台公司、外包公司以及中间公司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差异,不能仅凭纸面协议即确认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新业态劳动关系中,单个劳动者往往与多家公司存在具有劳动关系属性的用工牵连,存在部分公司通过各种隐蔽手段实现“去劳动关系化”,撇清与基层从业者的用工关系,对此亟待司法予以规范。并期待随着平台经济发展的逐渐规范化,能够探索出更为贴合劳动者和新业态经济体权益的用工制度设计,在保持新业态经济活力的同时,依法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