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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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安先生在逛超市时,在超市门口捡到一部黑色手机。但是手机黑屏一直打不开。他在超市门口等了一会儿,没见失主找来,就想把手机送到派出所。没想到,在他向派出所走的路上,看到电线杆上贴了一张悬赏通知。这个通知是王先生张贴的,主要内容为他前天在这附近丢失一部黑色手机,手机上有去世父亲的照片。
谁要是捡到帮忙归还的话,王先生就给捡到的人500元以示感谢。通知上附上了手机型号、照片和联系方式。安先生捡到的手机正好和王先生张贴通知里面的手机相吻合,于是立即打电话联系对方。最终,安先生将手机归还了王先生。但是,当安先生要求王先生支付500元悬赏金时,却遭到对方拒绝。争执无果的情况下,安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给付他500元悬赏金。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王先生通过张贴悬赏通知,以公开方式声明谁捡到手机归还就给对方500元,安先生属于悬赏人声明的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王先生应将悬赏金给付安先生。
【汉济律师提醒】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行为人拾得并保管悬赏广告中的遗失物时支出了合理成本和费用,也可以要求悬赏人支付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