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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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9年4月24日22时35分,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上马路口至上地五街西口段嘉华西门,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MM9852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其左前车门与贾某某得电动车接触,车辆受损,贾某某受伤。贾某某在事故中多次翻转,造成严重后果,后贾某某多次住院,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为全责。
后2021年11月贾某某自行到有鉴定资质的北京协知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经北京协知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左踝关节骨折后移踝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贾某某在此事中无过错,且遭受损害,后要求李某某赔偿。
【汉济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区分责任,然后再由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有无责任,相应支付赔偿金。在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区分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两种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行人、非机动车有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行人、非机动车的过错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结合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予以认定。而较为关键的为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拿到认定书后一定要明白认定书是否对自己有利,如没有利则需要向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单位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