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人受损时,应当赔偿吗?


【案件回顾】


张丽丽于2021年12月9日在北京某写字楼门市店工作,早上九点上班前张丽丽到写字楼上卫生间,上楼的楼梯间较黑。张丽丽在上楼后在一楼半的地方拉开门直接掉到了一楼,后被120送到了北京市海淀医院,导致张丽丽头部开放性出血,右肩胸背部疼痛。作为写字楼的管理者在一楼半的地方设立门,未设立安全警示,未设立围栏,造成极大安全隐患,造成张丽丽损伤,应当赔偿,现被告拒不与张丽丽协商解决问题。



【汉济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中物业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人,该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本案件中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行为人受损,应当予以赔偿。


作为公众场合的管理者应当做到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的发生,也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护场所内人身和财产权益免受损害的义务。